导读:城乡信息化利用率差异客观存在、谨防社会治理对技术依赖性加大、法律监管仍需完善是我国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可能带来的三个社会治理新问题。
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,促进了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跃进,移动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云存储和智能终端迅速崛起,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时代悄然到来。网络购物、网上订票、在线订酒店、手机订外卖……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送货到家的便捷服务。然而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也是一把双刃剑,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,也不可避免的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。此时,应采取多种合理有效的措施,构建协同共治的管理体系,有效解决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下的社会治理问题和挑战。
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顺应社会发展新情况
顺应社会治理对象多元化。随着社会发展,人口的年龄层次、素质层次和空间分布都发生着很大的变化。人口老龄化、受教育程度不同、家庭结构变化以及人口流动性增加,都为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。具有海量规模、网状覆盖率和快速流转等特征的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,可以实现精准分析、精准服务、精准治理,将其应用到社会治理领域,可以更好地服务社会中的不同群体,符合社会治理对象多元化的新要求。
顺应社会治理环境复杂化。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,加剧了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速度。我国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严峻并且复杂的形势,短期矛盾和长期矛盾并存,国内和国外主客观因素相互影响,结构性和周期性因素相互交织,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和风险。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打破了以往社会和经济研究的模糊性和局限性,能够更好地整合并提升多方面的社会数据资源,解决了政府决策基础薄弱问题,把少量的样本数据提升为海量的整体数据,提高了社会治理的可预见性。
顺应社会治理内容多样化。在社会治理当中,海量问题相互交织并相互影响。现有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社会发展,也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,使得城乡发展差异和公共服务建设存在的鸿沟难以缩小。政府应该合理有效地用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,科学采集信息,高效整合政府和社会数据,建设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网络服务平台,有效洞察民生问题,并提出更为全面的解决策略。
利用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需要注意的社会治理新问题
城乡信息化利用率差异客观存在。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客观差异,目前我国信息发展速度在空间上依然存在较大差异。乡村的信息化发展水平、信息化基础设施长期落后于城市,同时,农村大部分民众缺乏互联网、大数据、智能设备的使用技术,也缺乏在网站上表达诉求、提出意见、发表看法的主观意识和行动能力。例如,在物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,在线买卖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及而又方便快捷的销售方式,但很多的农村民众,尤其是大部分的中老年群体,不熟悉互联网、不会使用互联网,更没有在网上进行农产品售卖的技术手段,大大降低了农产品的出售率,甚至积压滞销造成损失。长此以往,城乡发展差距将会越来越大。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应用是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步。
谨防社会治理对技术依赖性加大。如果政府过分依赖大数据提供的信息,只靠智能化、公式化,很容易产生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误判,从而导致一些决策失误。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,人有感情、有思想,并且时刻变化着,大数据不能掌握人的情感和思想,也无法作出准确推断。人的政治立场或者价值观念都不尽相同,依赖建立在智能化基础上的大数据从而作出的决策,往往会出现失误。大数据不是万能的,如何运用大数据,核心在于人,结合技术和社会环境,才能使大数据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。
法律监管仍需完善。各种注册网址、手机软件对联系人信息的读取,已经侵入到了人民群众的私人生活空间。掌握大数据技术的企业数量不多,法律监管的缺失,会导致大数据行业的垄断,危害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。如果大数据被权力和资本垄断,就会颠覆治理的概念,从而产生治理者和被治理者,使社会治理回到传统的政府管制。在发展大数据技术的同时,建立健全法律监管极为重要。
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下的社会治理如何优化发展
“精准服务”与“公正服务”并行。打开网页搜索“大数据”,相关信息会立即出现,包括如何收集大数据、如何分析大数据,海量信息扑面而来。传统的信息社会已经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给民众生活带来的变化,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逐渐扩展并应用到政府、社会、企业等各领域当中。大数据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关键因素,各级政府应当及时掌握、分析大数据,并合理运用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,更好地将大数据应用到政府治理当中,做到精准服务、公正服务于人民。
“城乡发展”与“均衡服务”兼顾。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大环境当中,城乡发展是否平衡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水平。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网络发展新生态,高科技人才迅速向城市靠拢,充分利用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,为居民生活带来福利。相比之下,乡村的信息技术相对封闭,村民对大数据的认知程度和利用率也较差。然而回顾历史,可以发现农民对国民经济发展与改革创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,因此,政府应重视并兼顾城乡均衡发展,完善乡村的网络信息化建设,让农民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大数据平台建设,提出优化方案,充分利用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便利和均衡的服务,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。
“技术创新”与“感性认知”连接。作为数据密集型技术的一种,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发展不完善可能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。个别人或组织利用黑客技术通过各大网站、手机软件、快递公司等盗窃客户信息,实施欺诈行为。如果我们能够运用“云治理”的理念,增强技术防范、技术创新、技术安全性,就可以提高技术门槛,从而降低黑客技术成功入侵网站的概率。同时要培养和增强民众的数据素养,适应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的时代潮流,提高个人数据意识和思维观念,保持理性,将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作为一种高级技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。
“监督制度”与“法律依据”构建。有专家指出,当前我国所建立的网络相关法律体系仍不完善,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体以及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,国家的权力及边界等,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清晰的界定,由此可能会造成法律执行中的漏洞。健全有关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的监管制度和法律,是解决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引发的社会问题的主要途径。目前,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互联网,例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。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满足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下的社会治理的新问题新需要,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。我们应该赋予并鼓励民众的合法诉求,发展和健全网络社会,保证“大数据+智能化”有法可依,预防社会治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。
(作者为河南农业大学龙子湖校区文法学院讲师)